怎么对单位行贿罪中的法定代表人量刑
一、刑法对于单位行贿罪的规定
(刑法第391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个人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个人行贿数额不满10万元、单位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2)向3个以上单位行贿的;
(3)向党政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行贿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量刑原则
在单位行贿罪中有一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概念。
所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的生产经营行为中,有权直接策划、组织、指挥或批准犯罪活动的单位领导人员,通常情况下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但又有例外,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不知道,或不起决定作用的单位领导人,不能成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主管人员。特别是某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挂名的,或者是被冒用身份证的。
所谓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指直接实施、积极参加犯罪活动,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在一个单位里,实施单位行贿罪,从准备行贿,到财务同意付款,交付等整个过程,往往不是靠一、二个自然人的行为来完成,该过程中涉及的人员可能较多。直接责任人员,可以是管理层的,也可以是普通的业务人员。
其中有的人确实不知真相;有的明知不对或可能有问题,但慑于权力而实施了行贿行为,比如,总经理安排司机将装有现金的皮包送到业务单位客户住的酒店;财务人员听从董事长指示,往某个个人帐户汇款等,对这些人员应与“直接责任人员”区别开来。
在单位行贿犯罪中,并非所有的直接责任人员都负有同等的责任。应根据他们在单位行贿犯罪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分为主要和次要责任人员。
所以当法定代表人在其中扮演主要角色时,则其付主要责任,其次要作用则付次要责任,如果没有参与不知晓则不付责任。
但是在单位行贿罪中分主次不是很好分,有时候可能分不出来,根据司法实践一般按照这些原则分:
1、在单位中分配或实际掌握权力的大小。职责权限越大,应负的责任也就越大;
2、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支配、主导能力;
3、对整个行贿过程的态度,比如是否积极出谋划策、积极实施;
4、如果是索贿,谁直接应诺;如果是主动行贿,谁和对方提出并实施等。
所以对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的量刑原则应按其责任来进行。
单位行贿罪他都是由一定责任人所指使的,在对其主要责任人量刑时需要参考其在其中的作用,有作用越大,所受惩罚也应越大,如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没有参与则不受处罚,其法定代表人虽然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但是并不是其一定就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情况来判定。以上是我们对于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的量刑原则所做的整理与分析,如果您还有不明白的可以到我们平台咨询我们在线律师,他们能为你做出更为权威的解答,能更好的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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