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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各种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各种形式遗嘱的有效条件是什么?
  
  1、自书遗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自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或记录;不能打印;
  
  (2)必须是亲自签名,不能由他人代签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号代替签名
  
  (3)必须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立遗嘱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写的遗嘱为代书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必须由遗嘱人口述遗嘱要点,然后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
  
  (3)写成书面遗嘱后,代书人向遗嘱人宣读,由立遗嘱人认可并签名。
  
  (4)必须注明年月日;
  
  (5)由代写人、其他在场见证人签名;
  
  (6)代写人不能是见证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等法律规定的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人;
  
  3、录音遗嘱:遗嘱人用录音机录下的自己的口述遗嘱称为录音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立遗嘱人进行录音遗嘱时,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见证可采取书面(注明年月日)或录音的形式。
  
  (3)经过见证的录音磁带应封存起来,注明年月日,遗嘱人与见证人在封条上签名。
  
  4、口头遗嘱:立遗嘱人在生命遭遇威胁的情况下口授他人的遗嘱称为口头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口头遗嘱的生效条件是:
  
  (1)口头遗嘱必须是在危急的情况下设立的,如在前线作战、船舶遇险、飞机失事、遭遇台风、地震洪水等。
  
  (2)设立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见证的方式,可以事后做书面或口头证明。
  
  (3)对口头遗嘱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记录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
  
  (4)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用了其他形式设立遗嘱的,则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公证遗嘱: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为公证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是我国专门办理证明法律行为及有法律意义文件和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机关。因此,公证遗嘱是方式严格、内容真实、证据力较强的一种遗嘱形式。办理公证遗嘱一般由遗嘱人在公证员二人面前,亲笔书写遗嘱,签名盖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证人员代为记录遗嘱,并由其整理成书面遗嘱后向遗嘱人宣读,在遗嘱人确认无误后,有记录的公证员二人和遗嘱人签名,注明地点和年月日。
  
  这里要说明的是,公证遗嘱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遗嘱形式,也不是遗嘱生效的必要条件。遗嘱有效不需要公证,但是公证遗嘱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新的公证遗嘱推翻此遗嘱,该公证遗嘱就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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