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被告不接传票能否开庭?

被告不接传票能否开庭?
  
  一、被告不接传票能否开庭?
  
  不接法院传票不违法。但即使不接传票,法院可以留置在被传唤人的住处,在法律上视为已经送达,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被传唤人应当按传票记载的时间到法院。如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如果是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到庭的,法院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或规则:
  
  1.法院采取公告送达,既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法律对公告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
  
  2.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起诉或上诉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决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裁判是第一审法院作出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
  
  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法院缺席审判适用情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缺席判决适用于下列情况: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4.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伤残鉴定是如何收费的?
      伤残鉴定是如何收费的?一、伤残鉴定是如何收费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费:(一)收费依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收......


·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
      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一、新司法解释挪用公款罪量刑标准犯挪用公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


·近亲结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禁止具有一定血缘关系的亲属之间缔结婚姻关系,说的简单点也就是禁止近亲结婚。那要是有的近亲违规结婚了的话,该婚姻是否具......


·生育补助金标准怎么计算
      生育补助金标准计算:一、生育津贴计算公式: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乘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
      湖北社保补缴规定材料是什么1、《在职职工异动名册表》、《社会保险业务申请办理承诺书》2、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劳动合同、职工实发......


·外资股权转让纳税是怎样规定的
      外资股权转让纳税是怎样规定的一、股权转让的含义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中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


·重婚罪由哪个部门受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
      重婚罪由哪个部门受理一般是需要去当地人民法院去起诉。关于重婚案件的管辖分工,1979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出的《关......


·南通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
      南通工伤赔偿标准是什么?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那些?
      企业并购融资方式有那些?我国企业并购的主要融资方式并购融资是指并购企业为了兼并或收购目标企业而进行的融资活动。根据融资获得资金的来源,我国......


·已被刑拘什么时侯批捕?
      一、已被刑拘什么时侯批捕?1、按照《刑诉法》规定,最迟应该在刑来拘后37天之内批捕。如37天之内不能批捕,或者无罪释放、或者变更刑事强制措施。......


·骗保犯罪未遂判几年
      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具体量刑看案情,以下是相关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