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怎么认定?

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怎么认定?犯罪中止造成的损害的认定是必须存在危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失和物质损失。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说,出现了损害结果,也能成立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二、犯罪中止的特征有哪些(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犯罪过程当中由于良心发现或者是自己自身的意愿所导致停止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犯罪中止之后,在进行量刑处罚的时候,如果已经造成了损失,那么还是需要进行一定的处罚的,只不过说从轻处罚或者是减轻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食品变质索赔标准1000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食品变质索赔标准1000的相关规定是什么?近些年,我国的第三产业发展迅猛,提供饮食服务的商家随处可见,但在带给消费者方便和快捷感受的同时,有些不......


·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还有效吗
      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还有效吗很显然主合同与从合同是一直从属关系,很多时候从合同都是依附主合同而存在的。那么要是主合同无效则从合同还有效吗?关于合......


·软件申请专利流程有哪些
      软件申请专利流程有哪些?一、软件申请专利流程1、软件著作权申请准备著作权申请表、软件设计说明书、源代码、申请书(盖章)、营业执照副本(盖章......


·被刑拘之后该怎会见律师
      被刑拘之后该怎会见律师要是公民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的话,此时公民可以让家属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处理,或许满足条件可以申请取保......


·根据侵权责任法营养费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营养费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侵权责任法》之中并没有关于营养费标准的规定,且《侵权责任法》明年会随着《民法典》的生效而废止,但是《......


·起诉离婚要求的条件有哪些?
      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一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时,可以提出离婚。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而离婚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要符合一定条件法院才......


·通化市机关公务员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
      通化市机关公务员工伤待遇项目有哪些?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如下:(一)治(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


·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罚说明什么?
      一、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罚说明什么?职业商标抢注人被罚说明国家相关部门对于商标恶意抢注的问题非常的重视,正在严厉打击职业抢注的问题。这一问题已......


·四个人私闯民宅把我打成轻微伤如何处理?
      四个人私闯民宅把我打成轻微伤如何处理?四个人私闯民宅把我打成轻微伤的处理方式是报警,然后就会由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来进行一个民事方面的赔偿,还有就......


·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
      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有哪些一、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事由有哪些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一是不......


·一、买卖不破租赁三方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
      一、买卖不破租赁三方合同范文是怎么样的?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居间人:(以下简称丙方)甲乙双方通过丙方的居间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