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二、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2、同时需要注意的是:
(1)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并不必然产生改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此时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方式,来否定该格式条款的法律约束力。要是你对此格式条款还有其他疑问的话,不妨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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