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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


  一、个人债务可否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
  
  
  夫妻另一方同意即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下列债务应属于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不予允许。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一方因个人实施违法行为所负的债务。
  
  
  5、一方为满足私欲而挥霍所负的债务。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也属个人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人是区分不清楚哪些是个人债务,哪些是共同债务,比如说当事人因为吸毒而欠下的这些债务,无论如何都是不可以执行另一方的财产的。但夫妻之间对婚内债务的约定,并不影响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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