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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起诉的实质要件是】
  
  
  1、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名词解释】
  
  
  1、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益遭到他人的侵害或与之发生了权利、义务争议。
  
  
  2、明确的被告”指的是原告起诉的相对方应该是明白、确切、具体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没有被告或被告不明确,就不能起诉和送达。当然被告下落不明不属于没有明确的被告。
  
  
  3、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请求内容其内涵外延应当明确、具体,请求人民法院保护什么、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应当清楚、明白、具体,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即必须向法院说明案件事实和证据事实及其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该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立案条件
  
  
  1、起诉状符合规定的格式,内容完整,数量符合规定(每增加一名被告,增加一份);
  
  
  2、原告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定条件及代理权限明确(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提起诉讼的近亲属为原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3、有明确的被告;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已经依法申请复议;
  
  
  5、起诉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
  
  
  6、受诉人民法院应有管辖权;
  
  
  7、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执行案件
  
  
  1、申请执行书、移送执行书符合格式,内容完整;
  
  
  2、法律文书已经生效且有给付内容和履行行为的义务;
  
  
  3、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和起诉;
  
  
  4、申请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的权利人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执行人是法律文书确定负有义务的人(公民死亡的,可由其继承人申请执行;数个继承人提出申请执行的,应由继承人之间先对继承份额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书面报告人民法院。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终止,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执行
  
  
  5、被执行的目标明确
  
  
  6、执行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7、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范围;
  
  
  8、本院具有管辖权;
  
  
  9、有关的法律手续齐全。
  
  
  民事诉讼法的颁布给人民生活带来安全的保障,使得人民在行使正当权利有法可依,同样也约束人民的行为准则。具备民事诉讼的立案条件是民事诉讼案受理的前提。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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