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般侵占立案标准

侵占罪主要指的是通过一些非法的手段将一些单位的财产进行非法占有的一个目的。又或者是将别人交给自己保管的一些财物遗忘的物品,或者是买场我来进行非法的占有,而且数额比较大,并且拒不交还的一些行为。那在我国的相关刑法中有这样说道,如果说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一些财务进行非法的占为己有的话,并且数额比较大的,而且拒不退还的,那么就直接除以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是进行罚款。如果说是数额巨大的,并且还有着其他一些非常严重的情节的,那么就直接处于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要处以罚金。那如果说是将别人的遗忘物或者是埋藏物非法来占为己有的话,那么数额比较大的,而且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那些规定来进行处罚。首先我们来看立案的标准,我国刑法当中的大多数财产犯罪都是数额犯,而且是以一定的财产数额来作为定罪的一个标准,因为在犯罪的数额直接反应这个的是经济犯罪的行为的规模以及他对于社会的一个危害的程度。这个也是来区分着违法与犯罪重罪还有轻罪的一些主要标准。有事决定着刑罚的轻重的重要客观的尺度。那根据我国的一些相关规定,如果说侵占罪的侵占数额达到了两万元以上,但是不满20万元的,那么就属于数额比较大的一个起点标准,那如果说是侵占数额达到了20万元以上的,那就直接是属于数额巨大的一个起点标准。然后是本罪的犯罪构成:第一,本罪的主体如果是一般主体的话,那么一旦满了16周岁的,并且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是可以直接构成本罪的。第二,本罪在主观的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的。也就是说明知道这个东西是属于他人的事,他人来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是埋藏物的,但是仍然进行了非法的占有的,而且过时并不能够构成本罪,因为构成本罪的话,还必须具有着非法的占有的目的,因此,如果只是故意的,但是并不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话,那么就不可以以本罪来论处。第三,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物的一个所有权。因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一般都是他人交给自己所保管的一些财物,遗忘物或者是埋藏物。而我们所说的别人交给自己来保管的财物,这个指的是通过他人的委托或者说是依照契约,又或者是一些有关的规定而来为他人进行收藏财物或者是管理财务。还是说是遗忘物,又或者是埋藏物,这些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而不能是自己的。而这里所谓的他人在这里仅仅指的是公民的一个个人,这里并不包括这个国家或者是单位。因此,属于我们的东西就是属于我们的,而他人的东西我们也不要去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签署和解协议应当注意什么
      签署和解协议应当注意什么一、签署和解协议应当注意什么签和解协议书要注意和解的内容,如和解金的金额、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符合自己的意愿......


·生了孩子是否构成重婚罪?
      一、生了孩子是否构成重婚罪不能够算是重婚罪,具体依据如下: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


·以房子为担保的借条怎么写?
      以房子为担保的借条怎么写?以房子为担保的借条出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借方:(以下简称乙方)现甲方借款给乙方,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风险,约束双方共......


·公司法人聘用合同应该怎么写? 公司自设立之初,就会有一个法
      公司法人聘用合同应该怎么写?公司自设立之初,就会有一个法人,代表公司签署各项法律文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时候会涉及到法人的变更,聘请到新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轿车已经进入家家户户,交通事故也越发常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轿车已经进入家家户户,交通事故也越发常见。您在关心交通事故的同时是否了解过关于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的知识呢?下面,将对交通事故......


·遗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的成立不仅仅是一纸证明,除了生活中,在法律上更重要的意义是,婚姻双方成为了利益权利的共同体,尤其在财产方面,很多人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


·签订合同注意哪些事项?
      签订合同注意哪些事项?一、签订合同注意哪些事项(1)合同首尾部各方名称应为全称,并应与其在国家机关登记的名称相一致,做到首尾一致、证照与合同......


·故意伤害最打残怎么判刑
      故意伤害最打残怎么判刑把人打残废了,可能是十年以上的刑期,也有可能是无期徒刑,这要看危害手段与致残结果(危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来综合裁量。《中华......


·夫妻离婚哪些债务可以共同承担
      夫妻离婚哪些债务可以共同承担1、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


·淮安市高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淮安市高铁征地补偿的标准是什么?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


·“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
      “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