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缴费?

变更诉讼标的额如何计算缴费?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是原告放弃诉讼请求,意味着原告自愿放弃其实体权利而选择承担败诉后果,在此情形下由原告负担诉讼费合理合法。比如原告撤回起诉,减半收取后的诉讼费用理所当然由原告承担。令人费解的问题是诉讼请求的变更问题。变更诉讼请求,既可能意味着诉讼请求种类或数额的增加,也可能意味着诉讼请求种类或数额的减少。如果是请求种类或数额的增加,大家比较熟悉的做法通常是由法院增加收取诉讼费用。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1、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2、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当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至于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调解或撤诉,法院应根据减少后的请求数额先核取应收费总额,再依法减半退还。二、法院诉讼费用缴纳标准是什么?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综上所述,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会预收一笔诉讼费用。如果原告要求增加诉讼数额,则应该按照增加的部分补交费用。当然,有时候原告也会在撤诉前降低诉讼标的数额,这样法院对之前收取的按照减少的部分退还。对于财产类案件,诉讼费用是按阶段收取。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在我国缓刑期间能否工作?
      一、在我国缓刑期间能否工作缓刑期间要遵守相应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一、 交通事故陪护有误工费吗?
      一、交通事故陪护有误工费吗?交通事故陪护有误工费赔偿,陪护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


·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
      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什么?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并且要方便于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的原则,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怎么写?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怎么写?用人单位:职工: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1、双方劳动合同自2011年×月×日解除2、用人单位一次......


·绍兴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绍兴市民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在申请赔偿之前,要做一个工伤认定,确定工伤等级。一般来说,做工伤认定应该到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中心接到受......


·购买回迁房的手续具体是怎样的
      现如今,基本很多楼盘都有回迁房的,而这样的房产一般是开发商在征收土地时赔偿给回迁户的房子。对于这样的房产其实也是可以进行买卖的。但具体的购买......


·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是什么?
      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成立条件是什么?如果受让人是善意的,也就是受让人在接受转让过程中并不知道此物是无权处分的遗失物,那么很显然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省××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地址:××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规定监狱关押地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
      规定监狱关押地区限制的目的是什么?规定监狱关押地区限制的目的是由于各地的司法自愿都是十分有限的,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酒驾撞死人没钱赔怎么办?
      酒驾撞死人没钱赔怎么办?酒驾撞死人没钱赔可以进行分期付款,或者是双方当事人自主的约定一种付款的方式,当然呢,如果是存在着一些财产,房屋等价值比......


·商标到期未续展被抢注应该怎么办?
      一、商标到期未续展被抢注应该怎么办?恶意抢注商标后果是影响到原来商标所有人的一些基本的经营行为,“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