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时贷款房产如何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时贷款房产如何分割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3)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由于一般情况下,我们在认定房产归谁时的依据就是房产证上的名字。因此,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综上所述,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产是贷款购买的所留下的剩余房贷,即使在夫妻感情破裂婚姻即将到达离婚诉讼阶段,这些剩余房贷也将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在离婚之后,由夫妻双方各自承担一半的债务继续偿还。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有哪些?在生活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打官司的情况,对于法律知识匮乏的你被告知民事诉讼时效中断时必定充满......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是怎样的
      公司行政处罚管理规定是怎样的可以说在很大程度上,各地的工商局都是直接管理当地的创办的公司的。工商局可以对公司作出一些行政处罚,当然做出的这......


·一般贩毒多少克以上死刑
      贩毒多少克以上死刑贩毒如何量刑,必须要结合具体的犯罪情节,不能单纯仅以克数为考量标准;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院不支持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的原因有哪些?
      法院不支持后续治疗产生的误工费的原因有哪些?(一)主要理由:1、从发生时间上说,后续治疗的误工费未实际发生,无法核实具体的数额从而法院没有依据下达......


·家暴孩子抚养权归属哪方?
      家暴孩子抚养权归属哪方?近年来,离婚的夫妻有很多,不少夫妻都是因为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另一方不堪长期忍受而导致的离婚,此时我们可以认定有......


·一、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手续是怎样的?
      一、北京市工伤职工待遇领取手续是怎样的?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达到1至10级,或者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死亡的,用......


·不提起诉讼是否可以鉴定过度医疗?
      不提起诉讼是否可以鉴定过度医疗?一、不提起诉讼是否可以鉴定过度医疗不提起诉讼也可以鉴定过度医疗。鉴定过度医疗是到附近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的......


·怎么确定商标权纠纷管辖法院
      怎么确定商标权纠纷管辖法院怎么确定商标权纠纷管辖法院首先是商标案件的级别管辖与一般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有所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有哪些
      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有哪些一、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是认证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评定所依据的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由于我......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结婚三年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


·非法集资公司行政人员处罚吗?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众多公司企业的支撑,也就意味着公司企业的发展对于国家的发展有很大的影响,而一个企业的发展需要不断的融资来扩......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