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次性给付

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如果上述理由发生以后,不抚养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费用,由抚养一方承担,显然不太公平。当然,无论生活费、教育费都应从实际出发,对于涉及数目较大的,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否则将由决定的一方个人承担。现在较为突出的是择校费。如农村孩子送到贵族学校学习。一次性要交五万、十万元,都应由双方协商费用如何承担。
  
  至于减少与免除子女抚育费,主要是针对供养人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减少;或子女虽未满18周岁但已有劳动收入,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所需这些情形。由于目前在实践中,一次性支付较多,所以抚养费的变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绝大多数。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离婚小孩抚养费是一次支付还是分月支付的相关知识的介绍,供大家阅读,我国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这是不可逃避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社保稽核主要是查哪些内容?
      社保稽核主要是查哪些内容?一)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符合国家规定;(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社......


·开设赌场罪从犯能判缓刑吗
      开设赌场罪从犯是否可以判缓刑,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的,才能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


·怀孕期间协议离婚孩子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怀孕期间协议离婚孩子归谁胎儿在未出生前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婚姻法》没有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因此,待胎儿出生后,双方可以另行解决离......


·严格意义上来说,污染环境这种行为,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要为
      严格意义上来说,污染环境这种行为,不论是个人还是公司,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付出相应的责任。最主要的就是对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提供赔偿,这就......


·父母要是离婚,子女抚养费怎么算
      说到子女的抚养费问题,通常都是在父母离婚的时候。此时未成年子女跟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就要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尽自己的抚养义务。那么此时子女......


·补办结婚证都需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补办结婚证都需要什么手续《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


·债权人手里有证据如何讨债
      债权人手里有证据如何讨债手里有证据的,可以依照以下方式讨债:1、和对方再签订一个还款协议。如果对方并不抵赖,而只是一味以种种借口拖延还款......


·父母离婚一方不出抚养费有探视权吗?
      父母离婚一方不出抚养费有探视权吗离婚后一方不需要对方付孩子抚养费,是权利的放弃;但对方的探视权属法定的,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


·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
      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一、刑庭开庭前准备工作需要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开庭审理前,人民法院......


·属于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的有哪些
      属于票据诈骗罪客观方面表现的有哪些(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


·债的转移的种类有哪些?转移方式及成立要件是什么?
      面对负债问题时,有时会出现债的转移的情况,通过债权债务的转移,来达到某种目的。那么债的转移的种类有哪些呢?其转移方式以及成立要件是什么?对于这......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