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作品的归属种类有哪些?
一、职务作品的归属种类有哪些?
1、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2、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3、特殊职务作品
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二、如何确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1)共同作品作者的内部关系
我国“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新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方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共同作品的权利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义务由合作作者共同承担,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及于作品的整体,各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平等(“平等”不是均等,合作作者可以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认为份额均等)。
共同作品的著作权行使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①协商原则。行使著作权必须经全体作者协商一致方可。
②共同作品经全体作者授权,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数人行使,但不得损害作品整体的著作权和其他作者的权利。
③允许有条件的单方行使。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单方行使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第一种情况是他方合作作者死亡。在这种情况下,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依照继承法而转移,而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应由他方作者单独行使,死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不得干涉。第二种情况是合作作者之间协商不成。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有正当理由的一方行使著作权,他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其中,是否为正当理由的标准应当是能否在法律上成立。有学者对“正当理由”问题进行了案例分析,可供参考。
(2)共同作品作者的外部关系
①共同作品被他人侵权
当共同作品的著作权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各合作作者均有权单独请求赔偿和享有诉权,而不必征得其他合作作者的同意或授权,但不得损害其他合作作者的权利;因此取得的利益,应当合理地分配给其他合作作者。
这里还存在着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部分合作作者放弃权利或只主张部分权利,其效力不及于其他合作作者。例如,甲、乙为某共同作品的合作作者,丙侵害了该共同作品的著作权,甲在诉讼中仅请求丙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明确放弃赔偿损失的权利,则乙仍然可以向丙主张该权利。
②共同作品侵害他人著作权
同理,当共同作品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权时,应由全体合作作者承担连带责任,然后再根据约定的份额和过错程度分担。
综合上面所说的,职务作品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对于成立的作品在归属权上面就会有所差别的,不同的情况归属权就会不一样,所以,职务的作品双方就会协商好,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持双方的劳动关系,避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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