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2023立案后什么时候抓人?

在立案后什么时候抓人这个问题比较宽泛。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实践中公安机关出于防止嫌疑人逃跑的目的一般发现作案行为就先拘留了。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刑事案件一般是先立案,之后再进行侦查,而在侦查的过程中发现有重大嫌疑的人,那么就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也就是我们说的抓人。而警察在确定了嫌疑人之后多久才可以开始抓人了,这个问题法律中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在什么情形下可以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比如,发现他人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此时就可以马上抓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私募基金不备案怎么发行?
      私募基金不备案怎么发行?一、基金备案的法规及违法后果《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


·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和 区片综合地价是全国统一的吗? 有什么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对土地进行征收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征收土地的时候,就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相应的补偿,经济补偿是有一定标准的,那么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
      一、出租人解除合同的事由有哪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房屋出租人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八种事由: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程序是怎样的?
      如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程序是怎样的?一、如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1、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办理股权质押,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重婚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
      重婚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重婚就是属于刑事诉讼;犯重婚罪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基于重婚严重侵犯了无过错方的人身权利,妨害与破坏了......


·土地使用权有哪些类型?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广泛,凡事具备法定条件,不管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还是公民个人或者三资企业,只要依照法定程序,都可以成为......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吗
      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吗?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仲裁的基本原则有:(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


·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本地人口多,再加上外来人口逐年上升,因此住房问题就更为紧张,而大多北漂人都会选择便宜的地下......


·一、工地机械费欠款多久可以起诉?
      一、工地机械费欠款多久可以起诉?只要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支付期限,经债权人催讨仍不支付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价款。对于民事......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
      非因本人原因变更劳动关系补偿一年一个月工资补偿如不按规定补偿劳动仲裁时双倍补偿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与法律依据劳动关系的认定劳动关系......


·新劳动合同法补偿规定有哪些?
      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解除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如果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