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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押证由哪个部门发放?


  一、换押证由哪个部门发放?
  
  
  换押证由公安机关发放,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押的,接收案件的单位要向看守所送达换押票。
  
  
  如果案件在公安局,法院和检察院要提审该人要经过公安局在提审手续上盖章同意,如果案件在法院或者检察院,以此类推。
  
  
  换押证移送形式,是由司法机关办理的,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换押证,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法律文书。仅限于司法机关使用。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二、换押和通知范围
  
  
  (一)换押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办理换押手续:
  
  
  1、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2、人民检察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的,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
  
  
  3、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移送人民法院审理的;
  
  
  4、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人民法院恢复审理的;
  
  
  5、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抗诉以及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的;
  
  
  6、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
  
  
  7、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或者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属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以及死刑复核后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
  
  
  8、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改变办案机关的。
  
  
  (二)羁押期限变更通知范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变更后的羁押期限书面通知看守所:
  
  
  1、依法延长拘留时间的;
  
  
  2、依法延长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审查起诉期限、审理期限的;
  
  
  3、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4、因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不计算羁押期限以及从查清其身份之日起开始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的;
  
  
  6、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以及恢复计算羁押期限的;
  
  
  7、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决定中止审理以及恢复审理的;
  
  
  8、死刑复核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为同一法院,案件进入死刑复核程序的;
  
  
  9、羁押期限改变的其他情形。
  
  
  随着刑事案件的推进,犯罪主体被关押的场所也是会随着发生变化的,若是犯罪主体想要将犯罪嫌疑人换一个场所继续关押,此时无疑是需要按照流程先办理换押证的。对于证件不足的情形,关押犯罪人员的司法机关不得将犯罪者交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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