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退休人员取保候审期间的养老金待遇还有吗?

一、退休人员取保候审期间的养老金待遇还有吗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属或利害关系人员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3、未达到退休年龄,出境定居未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在达到退休年龄又办理了退休手续的;4、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取保候审阶段并未经法院审理宣判有罪,所以取保候审期间有退休金。二、主体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当犯罪当事人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后是可以依法办理的,在办理后也是要按照相关的规定的执行,不能未经允许随意的离开居住地以及在此作出违法行为,如果触犯了取保候审的规定后,司法机关也是可以立即取消取保候审的决定并对新作出的罪行一并进行处罚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购房者逾期付款的有怎样的责任
      购买房屋的时候,购房者与出售方一般会约定实际支付房款的方式、期限等等,同时也会就房屋交付的时间作出约定。但现实中却有可能出现购房者逾期付款的......


·《民法典》孩子男方不要抚养费怎么算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
      《民法典》孩子男方不要抚养费怎么算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


·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
      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一、规定的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有哪些类型(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三)国......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地区别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地区别是什么一、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地区别是什么我国施行的土地公有制,有土地国有制和土地集体所有制两种表现形式。因此,土......


·二审程序和一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再审和二审的区别是:二审是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而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一般二审时一审的判决书没有生效。再审是原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


·关于犯罪预备有哪些情形
      关于犯罪预备有哪些情形一、关于犯罪预备有哪些情形1.为实施犯罪准备犯罪工具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最常见的形式所谓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


·分居两年离婚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离婚诉讼是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因此夫妻双方都出庭有利于法院了解事实,公正审判。但是也有被告人故意不出庭的情况发生,那么分居两年离婚诉讼被告不......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
      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区别是什么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民事责任能力不是民事行为能力的下位概念因为当义务不完全履行可能会造......


·老年人拟定遗嘱机构有哪些?
      老年人拟定遗嘱机构有哪些?公证处。老人立遗嘱不一定非要到公证处。老人申请遗嘱公证,但老人到公证处有困难的,也可以请求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


·判刑八年正常坐几年
      如果不能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就需要服满8年,而减刑、假释、监外执行都需要符合条件,表现要好,对于减刑,实际服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劳动关系解除的几种类型
      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