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被监视居住的人应该遵守哪些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二、监视居住由谁执行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由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核实被监视居住人的身份和住处或者居所,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派出所执行。负责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及时将监视居住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在执行期间,犯罪嫌疑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予以批准。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情节严重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予以逮捕,通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审查批准逮捕。《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的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是发现嫌疑人、被告人有违反这些规定的情况,在情节严重的时候,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逮捕。而针对这些需要逮捕的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先行进行刑事拘留。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轻伤所涉及到的费用有哪些?
      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轻伤所涉及到的费用有哪些?一、伤残鉴定及赔偿标准轻伤所涉及到的费用有哪些?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


·微信作为一个重要的聊天工具如今被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现
      微信作为一个重要的聊天工具如今被很多不法分子利用实施诈骗,现实中有很多人都曾上当受骗过,作为一款聊天工具微信本身并没有过错,只是被不法分子用......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有哪些特点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我们已经知道,要构成无因管理,是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即必须是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为他人的利益,管理他人的事务。这三个条件缺一不......


·申请破产后货款怎么办
      申请破产后货款怎么办一、破产财产分配抵贷款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一、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是什么?1、发生的时间不同。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


·长期股权投资净利润部分如何核算?
      长期股权投资净利润部分如何核算?在企业进行多元化战略的时候,会对一些目标企业进行长期股权投资,通过控制目标企业的股份,来获取长期受益。对于企......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为国家对医疗用品的专门管理制度,次要客体为......


·犯罪中止可以减少多少刑期?
      犯罪中止可以减少多少刑期?一、犯罪中止可以减少多少刑期?对于中止犯,应当综合考虑中止犯罪的阶段、是否自动放弃犯罪、是否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


·执行逮捕前会通知嫌疑人吗
      一、执行逮捕前会通知嫌疑人吗?1、执行前不会通知犯罪嫌疑人,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向嫌疑人宣布逮捕决定。2、根据......


·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询问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询问笔录属什么证据种类?法院所做的询问笔录也需要在庭审上出示质证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与其他证据可能唯一区别在于一般当事人......


·护理费赔偿期限是多长时间
      护理天数应计算至受害者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被致残而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方面确定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法院确......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