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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书遗嘱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一、代书遗嘱要件是怎么规定的?
  
  1、实质要件:
  
  (1)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患有聋、哑、盲等生理缺陷而无精神病的成年人,他们是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因此他们也可以立遗嘱。
  
  (2)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4)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
  
  其一,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其二,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
  
  其三,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2、形式要件:
  
  (1)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
  
  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
  
  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继承法对见证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嘱的效力发生纠纷。
  
  (3)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在场见证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嘱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两人签名。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允许他人代签。
  
  (4)遗嘱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代书遗嘱的概念应该不难理解的,实际上,遗嘱的这些内容并不是由代书人自己决定的,只不过是遗嘱人表示出来,然后有代写人以文字的形式表现出来而已。因此,对遗嘱人、代书人甚至于是见证人就都有一定的要求,缺少以上任何一项,代书遗嘱都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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