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行政复议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当事人可以向该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等行为是以民政部门的名义做出的,所以当事人既可以向该民政部门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即地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二、如何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复议?
(1)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2)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3)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1、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3、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4)撤销决定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5)撤销公告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6)不予受理的情形
申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复议的情况中有没有不受理的情况呢?答案是显而易见的。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政府对民政局的相关工作提起行政复议。不过针对结婚登记,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只有一个,当事人能够向国家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婚姻是属于受胁迫的,正常情况下,民政局对结婚登记作出的行政行为,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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