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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砸到脑袋的及时处理办法有哪些?

高空坠物事件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每天都在上演,虽然为了使得民事主体的权益得到保障,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规定这些责任主体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如果发生高空坠物砸到脑袋等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将会导致民事主体的生命权无法得到保障。
  一、高空坠物砸到脑袋的及时处理办法有哪些?
  如果被锋利的器物切伤或者戳伤,插入头皮,但是未造成颅脑损伤时,用消毒纱布或干净的布块覆盖伤口,并用手掌直接于患部压迫止血。由于头皮血管丰富,受伤时出血会来势凶猛,不容易找到出血点,用手指压迫出血点一侧皮肤或压住伤口周围皮肤,均可止血。如果伤口处泥沙、脏东西较多,速到医院处理。如果患者头部有肿包,要迅速以冰袋冷敷,防止肿块扩大,利于吸收。如果患者产生意识障碍,恶心、呕吐,要考虑是不是脑震荡,一般轻度脑震荡,三天到一周时间这些症状就会消失,严重的脑震荡需要进一步就医。如果患者眼睑出血,或出现鼻出血、外耳道出血,则应考虑是不是颅骨骨折,切忌用填塞东西的方法来止血,只需擦去血液,保持口腔卫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送伤者到医院进一步诊治处理。另外还有三件事需要注意:1、让患者处于一个容易呼吸的体位,先仰卧,下颌上扬,让气管扩张、气道通畅;若患者有呕吐现象则使头部偏向侧边,除去呕吐物,并随时清理口中呕吐物,以免阻塞喉咙。2、避免过度移动身体,特别是不要随便移动头部和颈部,必须移动时,一定要几个人同时抬起患者,轻抬轻放。3、使患者身体保持温暖。人体出血较多时,身体会特别冷;所以要加盖毛毯、被子等物品,使身体保持温暖。
  二、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第三,不可抗力。《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坠落,即便查明了坠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担责。可以使得自己的生命权得到保护,同时也可以在他人需要帮助之时提供帮助。根据生理知识,我们可以知道,脑部的头发血管比较丰富,若在受伤后,不及时处理,有可能会由于流血过多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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