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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居委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1、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3、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4、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5、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7、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哪些人具有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简称有关单位和人员)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1、未成年人的其他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2、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3、民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4、共青团、妇联、关工委、学校等团体和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般由上述中负责临时照料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单位和人员提出。
  三、去哪里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监护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为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用。可见,居委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主要是因为监护人的一些行为已经严重的侵害到了被监护人的最基本人身权利和健康成长,比如说第一监护人存在着对孩子长期虐待,教唆被监护人去做一些违法乱纪的行为等,这都是居委会申请撤销监护人的法定条件,由居委会提起的撤销监护人资格,那监护人的资格在被撤销以后,就由居委会具体负责对被监护人的监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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