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合同到期后终止和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到期后终止和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
  
  合同到期后终止和合同解除有什么区别?很多人其实都搞不清楚这其中的微妙区别,下面就由本站我们为您讲一讲这二者的区别。看起来只是两字之差,但落实到商业行为模式中时确是实实在在的有很大差别,这差别对于商业决策也存在着很大的影响因素。
  
  一、合同到期后终止和合同解除的区别
  
  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再次,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合同终止又称为告知,是指继续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所作的合同效力向将来消灭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终止权与解除权虽然都表现为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权利,在性质上均为形成权,且其产生都可依约定或法定两种途径,但二者在理论上存在不少差别:首先,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最后,发生条件不同。法定终止权因合同种类不同而发生原因各异,而法定解除权的发生原因一般为不可抗力及债务不履行的各种情形。我国没有合同终止的概念,也没有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故合同解除适用于所有合同。当它适用于继续性合同时,则表现为合同终止的一些法律特征,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我国的合同解除包含合同终止,二者表现为种属关系,合同解除可以代替合同终止,但合同终止不能代替合同 解除来使用。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七条??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第五百七十五条??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这时候的债务是各自不存在对对方的欠债的,而合同解除呢,这是双方的一个协调后的结果,在法律规定内经过双方的协谈进行的解约。如果对于合同想要更多了解,可以咨询本站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早期我国实施计划生育的时候
      早期我国实施计划生育的时候,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多生的则按照超生处理。对其罚交的社会抚养费,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但如果说离异子女社......


·房屋质量检验的方法有哪些
      房屋质量检验的方法有哪些1、门(1)大门、房门的插销、门锁是否太长太紧(2)门插是否插入得太少、门间隙是否太大(特别是门锁的一边)。(3)门四边......


·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怎样确定
      在当今这个社会,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尤其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这种事件层出不穷。但是很多人不知道去哪里进行诉讼。那么劳务合同纠纷管辖......


·批捕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是哪个
      一、批捕后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是哪个?是公安机关,逮捕后,应当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候审,符合条件就可以办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


·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体是指哪些
      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体是指哪些一、可以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具体是指哪些?商业秘密可以分为两大类,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技术信息主......


·北京市朝阳区医患调解委员会调节范围
      北京市朝阳区医患调解委员会调节范围传统的医疗纠纷解决办法有3种途径,一是患者与医方直接协商解决,二是患者投诉由医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


·根据劳动法,正规公司入职要压金吗?
      在工作中,有部分刚刚踏入职场的新人,因为缺乏经验或者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不了解等原因,对公司的任何要求都惟命是从,例如有的公司会向入职员工收取押......


·父母拒绝抚养非婚生子女可以吗?
      父母拒绝抚养非婚生子女可以吗《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


·刑法修正案九溯及力有什么规定?
      溯及力问题一直是刑法的一项原则,溯及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我国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一直采用的是一个观点,就是从旧兼从轻,......


·行政拘留跨省查不到如何处理?
      行政拘留跨省查不到如何处理?行政拘留跨省查不到可以通过前往异地来进行实际的查询。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


·一、唯一监护人的证明应该到哪里办理?
      一、唯一监护人的证明应该到哪里办理?基本没有这个证明,如需要相关的证明文件如监护权证明可以到区一级民政部门开据即可,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