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女方改嫁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女方改嫁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
  
  夫妻离婚,一般也会导致夫妻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失去抚养权的一方将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不过,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会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
  
  二、继父母的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
  
  法律条款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从上述两部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非婚生子女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教育探视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因为父母双方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而不复存在。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
  
  若一方送养,也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并且要符合收养法关于送养人的规定.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条??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对于女方改嫁抚养权归男方还是女方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的民法典当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对于不同的情况是有着不同的抚养权归属规定的。总而言之是按照对孩子的成长有帮助的一方抚养权的获得可能性会大一些,并且要求没有犯罪史和传染病等。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要求有哪些
      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要求有哪些1、专业知识条件鉴定人是较高层次的专家,必须具备与之相应的专业知识,这是司法鉴定人必备的首要条件。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对......


·隐瞒、谎报军情罪如何处罚?
      当战争发生的时候,作为军人,要尽到保家卫国的义务,发挥英勇作战的优良作风。而对于一场战役而言,军情关系重大,军人务必准确传递。如果在战时隐瞒......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是如何的
      社保医疗保险报销范围:1、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2、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3、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4、超过基本医疗保......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流程是什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的固定资产都有产权,包括房屋、汽车、机器设备和厂房等。企业转让厂房后,要同受让方签署一份厂房......


·卖方不履行买卖合同怎么办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目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言而喻,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同样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卖方到底怎么履行买卖合同,才符合......


·老板受伤了算不算工伤?
      老板受伤了算不算工伤?一、老板受伤了算不算工伤?老板受伤了算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


·在现代社会总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先通知公
      在现代社会总是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要先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责任的认定,从而方便事故双方进一步解决赔偿问题,确保双方的权益。每个地......


·法律规定哪些情形属于自首
      有哪些情形属于自首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民事诉讼二审技巧是什么?
      民事诉讼二审技巧是什么?一、当事人上诉的条件包括哪些?1、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者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提起上诉......


·政府信息公开20日的方式是怎样的?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但的发展和不断地进步,我国对于政府的信息公开这个问题还是很注重的,我国现代社会人民对于此问题也是很关注的,因为这样可以迎合广......


·山东高铁征地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随着在全国范围内各条带有划时代意义的高铁路线逐一开通,也正是代表着国家铁路运输证快速地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当然高铁建成开通以后虽然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