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有几种

拖欠员工工资的后果有几种1、用人单位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2、用人的单位无故拖欠职工工资,劳动者可以举报到劳动行政部门,将要承担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二、企业拖欠工资如何处罚至于对拖欠工资如何处罚,《劳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处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还规定,对用人单位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等问题的,劳动行政部门要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你们可以找公司负责人再协商一下,如果还不行的话,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三、哪些不是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工资以下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工。不管是拖欠工资还是克扣工资,其实这都会对员工的利益造成损害,另一方这也属于企业的一种违法的行为。另外,有些时候企业支付员工工资可能会以实物代替,但按照法律中的要其,工资报酬的支付只能以货币的形式进行,因而这样的情况下其实企业的行为也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所以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离婚十年的抚养费是多少钱?
      夫妻双方离婚后,涉及到孩子抚养的,通常会约定好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及方式。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一方追讨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即便是离婚十年,......


·租赁网签备案后是否需要交税租房网签备案后
      租赁网签备案后是否需要交税租房网签备案后,就要交租房税了。租房备案一方面是为了规范租房市场的交易和安全;另一方面,因为租房的双方产生了经济交易......


·抵押人的抗辩权时效是多久?
      现实生活中,人们向他人借钱,如果金额较大的话,通常要提供一个抵押物,这样,债务人就是抵押人。对于债权人的请求,抵押人在认为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


·刑事拘留家属可以写信吗
      刑事拘留家属可以写信吗一、刑事拘留家属可以写信吗?一般是不可以的,刑事拘留期间,只有作为辩护人的亲友可以通信,且需要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


·最新网络诈骗案的特点有哪些?
      最新网络诈骗案的特点有哪些?最新网络诈骗案的特点有哪些?1.网络诈骗犯罪呈空间虚拟化、行为隐蔽化网络诈骗并不像传统I乍骗有具体的犯罪现场......


·住宿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
      一、住宿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具体包括哪些?《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关于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


·去民政局登记离婚有哪些程序
      登记离婚有哪些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否则,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


·盗窃罪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的条件是什么?
      一、盗窃罪不批捕的法律意见书的条件是什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根据......


·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第一顺序人是谁2018中国家庭财
      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第一顺序人是谁2018中国家庭财产分配第一顺序人是配偶、子女、父母。二、财产分割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


·在现代这个社会,购买房屋几乎是每一个家庭都会考虑的一件事情,
      在现代这个社会,购买房屋几乎是每一个家庭都会考虑的一件事情,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有经济能力去购买新的房屋的,更多的家庭会选......


·承发包纠纷中的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范围有哪些?
      承发包纠纷中的确定发包人作为被告的范围有哪些?实际施工人可以要求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在转包人资信状况恶化、破产、法人主体资格消灭......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