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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视权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一、探视权的执行是否可以强制进行?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婚姻法》关于探视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探望权 中止 的条件有哪些 ?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三、探望权的终止条件
  
  
  由于法律没有探望权的终止规定,笔者认为下列情况可以考虑:
  
  
  1、子女已满16周岁。未成年子女被宣告死亡的。
  
  
  2、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子女的事实或正在受15年以上的长期刑事处罚的。
  
  
  3、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曾因虐待或伤害被探望子女而受刑事处罚的。
  
  
  4、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精神性疾病久治不愈的。
  
  
  5、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被探望子女违法犯罪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6、有拐卖儿童行为的。
  
  
  强制执行探视权这是没有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双方离婚以后生活、工作所在地都相隔的很远,这样就算抚养孩子的一方的人民法院强制介入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正常探视权,但探视权是连续的,不间断的,仅凭法院一次或者两次的强制执行所起到的效果并不是特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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