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撞人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1、死亡赔偿金与受诉法院的经济水平有关。想当然的,如果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水平较好的话,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基数就会比较高,从而死亡赔偿金的总数就会比较高。2、死亡赔偿金与死者户口有关。同一地区,其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不一致的,往往有时还会存在着巨大的差别,导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相差几倍也有可能。因此,法律规定了农村户口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获得赔偿死亡赔偿金的条件,死者近亲属可根据条件积极争取。但因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二、交通事故索赔需要的证据材料有什么?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综上所述,在严重交通事故中,可能导致人员伤残乃至死亡,在赔偿项目中,死亡赔偿标准是根据死者所在地居民收入确定,如果是城镇居民,则是人均年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而农村居民则是人均纯收入的二十倍。保险公司先用交强险赔付,然后再用商业车险补充。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名
      公司名称核准需要股东签名企业名称经预先核准程序在设立登记前确定下来,可以使企业避免在筹组过程中因名称的不确定性而带来的登记申请文件、材料使用......


·新单位入职还未辞职有什么后果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我们努力工作就是为了获得一个更好的条件,所以当有人出了更好的条件时,我们选择跳槽也无可厚非,那么往往会出现一种情况,......


·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债权人会议由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


·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包括哪些?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


·2023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吗
      一、婚后买房写谁的名字都一样吗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何确定法律援助的所属地?
      如何确定法律援助的所属地?人们因为劳动纠纷打官司的时候,如果经济困难,请不起律师,可以考虑申请法律援助。经批准通过的话,当事人可以得到免费......


·在判刑后取保候审还有退休金吗?
      一、在判刑后取保候审还有退休金吗?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


·夫妻债务可以公证处公证吗?
      夫妻债务可以公证处公证吗?以登记或公证作为约定的形式要件。一般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并且确属当事人的真实意......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
      一、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的承担由谁承担?工伤医疗待遇外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高空抛物以什么罪论处
      关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故意高空抛物的最......


·交强险能全赔残疾赔偿金吗?
      交强险能全赔残疾赔偿金吗?一、交强险能全赔残疾赔偿金吗?在限额内赔偿,相对于商业三者险20多条免责条款,交强险的免责为“受害人故意行为造成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