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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法条有哪些

送达的法条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章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四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五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第九十一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法条有哪些这个问题的内容。法律规定了,法律文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在相应的位置签名以示收到,如当事人本人不在,可由同住成年亲属代收。法院可以使用传真、邮件等方式送达,但应经过当事人的同意,如果当事人下落不明导致无法送达,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公告发出60天后,默认为文书已送达。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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