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必要性
一、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必要性
对证据种类进行分类,在理论和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证据的种类分类,是从多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因此,证据的分类与法律上的证据的种类区别是明显的。同时两种划分又是交叉的,同是一种证据,由于分类的标准和角度不同,其类属也不完全相同。
(1)运用分类的方法对证据进行深入地研究,不仅把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地引向深入,更重要的是对指导公安司法人员收集、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通过对刑事证据的分类和掌握其规则,使办案人员少走弯路,自觉地按照规律办案,使办案人员及时排除假的证据。因此,它对保证案件的质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2)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掌握各类证据的运用规则和规律,可以使公安司法人员办案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可以克服长期以来办案人员的传统观念和传统做法。
二、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有四个。
1、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
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
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
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
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
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
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
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
被打捞上来的尸体。
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律师要善于发现间接证据之间的矛盾,以此否定其他有罪证据。
比如传统戏《十五贯》熊友兰盗窃油葫芦十五贯铜钱并将油葫芦杀害。熊友兰被判死刑。况钟发现油葫芦丢失的十五贯钱是用红线所串,从熊友兰身上搜出的十五贯是用蓝线所串。两个证据之间的矛盾,推翻了全案所有证据。
2、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
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
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方式。有些原始证据不方便拿到法庭出示(如房屋、汽车、尸体)只能出示传来证据。有些传来证据比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力,如让被害人到法庭当庭脱衣验伤,不如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传来证据也可能被否定。如控方出示的血型鉴定(传来证据)证明被告人血型与犯罪现场遗留血迹血型一致,被告人称“我的血(原始证据)不是这个血型”。
3、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人证和物证。
人证:以语言表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鉴定意见。
这类证据带有主观性,又称主观证据。
物证: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又称客观证据。
物证具有稳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须有人证和物证。
比如强奸案,强奸多是在没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必须要求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口供在细节上完全一致。但这都是人证,还不行。还必须对双方描述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拍下照片。对案发时双方所穿的内衣进行检查,拍下照片。没有物证不能定案。
4、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
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和最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只能出示辩护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要求检察院、法院提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综上所述,关于我国证据法定种类的必要性,我们要注意,对于证据来说,我们一定要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来进行收集,不能违反客观事实,这样,才能够保障安检公平公正的被审理,才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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