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有哪些
一、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有哪些?
1、破产企业债权的审查;
2、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审查;
3、破产企业财产的产权界定;
4、对破产企业投资进行权益比例和股权比例的界定;
5、代理破产企业进行起诉和应诉;
6、负责财产所有人行使取回权的审核工作;
7、负责审核破产企业所签定并正在履行中的合同,并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8、负责抵销权、别除权内容的审核;
9、其他应由律师处理的法律事务。
破产清算律师律师如果作为清算组组长,还承担以下工作:
1、编制清算组工作计划并报告法院;
2、主持清算组的清算工作;
3、负责与法院联络,向法院报告工作;
4、代表清算组对外签定合同、参加谈判、出席会议、代理诉讼等活动;
5、以清算组名义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起草各类报告;
6、掌管清算组公章;
7、审批破产清算支出;
8、出席债权人会议并代表清算组做工作报告;
9、主持清算会议,并形成清算组清算工作会议纪要。
二、债权和债务的区别有哪些?
1、债权债务中的物权行为是客观存在的,它是法律行为的一种,只要承认债权与物权的划分,就必然要承认债权行为之外还有物权行为。关于什么是债权债务问题。
2、债权债务中关于物权行为的无因性问题,文中是这样说明的:无因行为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法律可以规定某些物权行为是无因行为,也可以规定某些债权行为是无因行为,德国民法就是如此。某种行为,在理论上我们认为它“应该”是无因行为,但未规定在法律中,还是不能作为无因行为看待。
3、什么是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区别:
1)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2)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三、债权和债务的定义
债权概述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关于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
货款;加工款;租金;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
对于前三种:贷款、加工款、租金,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钱债权,是我们最常见的债权,也是最重要的债权。
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告等。
债务概述
从会计意义看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有时也指所欠的债;为了清偿所有的债务而工作。
从经济意义看
必须返还的资金。除了借入的资金以外,如果发行的是债券的话,还必须返还本息(本金+利息),这也被称为债务。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
综上所述,关于深圳债权债务律师的职责,我们要注意,律师在进行处理债务债权的问题的时候,首先要弄清楚债务和债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进行处理的时候,方法也是不同的。另外,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联系,是不能随便孤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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