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用益物权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一、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
  
  用益物权,是指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三百二十五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二十六条,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二十七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三百二十八条,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三百二十九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二、用益物权的具体特性
  
  用益物权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笔者认为,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客体的限制性。用益物权客体的限制性有三个方面:一是用益物权的客体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客体的存在形态或使用形态发生变化,会对用益物权人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甚至丧失。例如: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是可耕种、种植、养殖的土地,如该土已经成为沙漠,无法耕种,则不能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担保物权则要求担保物具有交换价值;二是用益物权的客体以不动产作为主导,在法制史上,用益物权的范围一般较为广泛,可以扩及一切法律上的物,法国、瑞士法上的用益物权至今仍然可以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设立,但德国、日本及中国有些地区的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标的物而不适用于动产,一些国家法律甚至直接规定,在动产上不能设定用益物权,只能设定债权关系,如租赁权。中国物权法把用益物权的客体限制在动产和不动产之上。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三是用益物权的享有和行使必须以对客体的实际占有为前提,否则使用和收益无从谈起。而担保物权则不必要求权利人一定要直接占有标的物,如在抵押权中,抵押权人就不直接占有抵押物。
  
  三、用益物权的比较特性
  
  与所有权、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征:
  
  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以上详细的介绍了用益物权是什么意思以及用益物权相关特性,用益物权虽然可以使资源最大利用化,而且用益物权人可以支配所有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但是也不得贸然侵犯别人的权益,用益物权人只能在合同有效期内执行自己的规定权利。如果有侵权现象,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酒后骑自行车算不算酒驾?
      一男子酒后骑自行车被交警拦下,男子不服气,称“骑自行车喝酒怎么了”,还和一旁的路人发生争执。交警带其去检测,男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12mg/100ml。......


·驾驶机动车超员怎么处罚
      驾驶机动车超员怎么处罚一、超员怎么处罚私家车也属于载客汽车的范畴,所以,私家车超载也是要接受处罚的。2013私家车超载处罚同营运客车是一样的。......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能诉讼吗?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能诉讼吗?一、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能诉讼吗?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能诉讼,撤销仲裁裁决后可以去诉讼,因为我们国家的劳动仲......


·第三方的原因不履行合同有哪些
      第三方的原因不履行合同有哪些相关规定一、第三方的原因不履行合同,有哪些相关规定由于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


·消防分公司能签多少平方的合同?
      消防分公司能签多少平方的合同?需要总公司授权,看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签订,也可以总公司名义签订。一般而言,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经营合......


·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有什么后果按照规定
      成年子女不赡养父母有什么后果按照规定,成年的子女是有义务赡养父母的,如果拒绝赡养父母,或者是因迫索抚养费而发生的纠纷,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有哪些内容?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于地区的不同涉及的内容不一样,深圳作为仅次于北京市、上海市的......


·欠钱不还上借款人已死威胁怎么办
      欠钱不还上借款人已死威胁怎么办一、欠钱不还上借款人已死威胁怎么办欠债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如果欠债人威胁恐要债人的可以报......


·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机构有哪些
      在日常生活当中,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工伤等级鉴定,相对来说肯定是更权威一些。并且如果员工需要进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的话......


·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1、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如约定试用期超过6个月,不购买社会保险等。2、采用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以损害生命......


·股权转让撤销权纠纷引起的原因是什么?
      股权转让撤销权纠纷引起的原因是什么?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时应当全面、真实地告知受让人公司的相关信息。1、在当前的经济社会中,公司股权......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