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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区别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区别是怎样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我国法院有一审程序和二审程序,且两者是独立的。两审终审制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二审并不是一定会发生的。民事诉讼一审二审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接下来,我们为您做出介绍。一、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联系与区别(一)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联系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独立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第二审程序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对一审判决和裁定在上诉期限内不上诉,或一审案件经调解达成协议,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的案件,均不会发生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虽然与第一审程序一样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而产生的,但两者却存在着以下区别:1、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却是第 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2、审判程序发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因为当事人行使了起诉权,二审程序的起因是当事人行使上诉权。起诉权与上诉权虽然同属诉权,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诉权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行使上诉权的直接目的是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以改变一审裁判,从而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终极目的。3、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纷以外,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4、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审理上诉案件,只能适用二审程序,二审程序中没有规定的,应适用普通程序中的相关规定。5、审理期限不同。一审审限: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审限: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6、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二、民事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
  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民事诉讼一审二审的联系是一审是二审的前提,二审是一审的继续。若一审调解达成协议或不上诉均不会发生二审。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在审级、审批发生原因、审判程序、任务、审理期限以及裁判效力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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