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营范围有哪些?
中基协《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对于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的机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不予登记。”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中基协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中必须包括“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但并未明确经营范围不得包括哪些字样。《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指引》要求,私募管理人申请登记时,律师应对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发表意见,但对资本金的金额并未提出具体要求。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律法条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登记,应当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如实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第七条规定,登记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申请登记期间,登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基金业协会并变更申请登记内容。
第八条规定,基金业协会可以采取约谈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检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相关专业协会征询意见等方式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核查。
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完备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办结登记手续。网站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成立时间、登记时间、住所、联系方式、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以及基本诚信信息。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
第十条规定,经登记后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注销基金管理人登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上文详细阐述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营范围和法律法条,不难看出,我国对经营范围应包含的字样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您要从事私募基金管理这方面的业务,除了要具备基本的金融知识之外,还要能够懂得如何处置各种突发性的投资状况,这样才不会让当事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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