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诉讼律师代理费是多少
一、代位权诉讼律师代理费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在满足代位权享有条件时,债权人通过向法院起诉和预交代位权诉讼费用来行使自己的代位权,由于债权人债权不能实现的原因系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所致,其归于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因此,代位权诉讼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债务人交纳。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实行计件收费,分阶段计算如下:
1、侦查阶段 2000元—8000元
2、起诉阶段 3000元—10000元
3、审判阶段 5000元—30000元
(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参
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
收费标准执行。
律师代理民事、仲裁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以下比例分档、累计收取:
10万元以下的 2000—6000元
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内 6%—5%
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 5%—4%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内 4%—3%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 3%—2%
1000万元以上 2%—1%
代理行政诉讼或劳动争议仲裁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60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代理行政复议案件,按照行政诉讼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代理各类申诉案件的立案,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3000—5000元,申诉案件立案后又代理诉讼的,按前述相应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以上各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均指诉讼案件一审或仲裁案件的收费标准。未办理一审而 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取;曾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取;曾经代理仲裁的, 诉讼一、二审阶段按仲裁阶段标准酌减收取;执行案件,按照一审或二审的收费标准收取;发回重审的案件,按一审或二审标准酌减收取。
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法人、社团法人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在12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二)为自然人、家庭、个体工商户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在8000元/年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参加谈判、草拟重大合同、办理诉讼(或仲裁)案件、办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应按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具体依照民事案件中涉 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协商收费。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的,实行计时收费。
对本收费标准中涉及的任何法律服务,除以上规定的方式以外,均可适用计时收费方式, 其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工作小时200—2000元。具体的计时、收费方法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
律师办理疑难、复杂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在收费标准 以上收取律师服务费。
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的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应在上述收费标准以下与委托人协商 收费,但减少幅度不应超过收费标准的50%。
律师事务所为委托人提供法律事务服务,可以收取差旅费。收费金额在已收取(拟收取 )法律服务费总额的10%以内另行向委托人收取。市外办案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协商。
以上收费标准中的各类收费金额均为人民币。律师办理涉外法律事务的,由律师事务所 和委托人另行协商,可以收取外汇。
本办法未作详尽规定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本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代位权诉讼的条件
债权人依照民法典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由于我们所在的地方不一样,诉讼案件不一样,聘请的律师不一样等理由都有可能导致代位权诉讼律师代理费的价格。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协商收费,收费标准一般由市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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