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责任的承担有哪些
股权转让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民法典》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新股东的责任
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
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三、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方式
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承担的是连带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一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三是因转让瑕疵出资股权引起的纠纷案件。受让方如果明知出让方出资存在瑕疵仍受让股权时,对未按期足额的欠缴出资部分,应承担连带补充责任;相反,如果受让方对此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并且也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
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公司依旧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以上就是股权转让协议股东责任承担的相关解答,股权转让协议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需要由专业人士审查,如果随随便便从网上下载一份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往往有法律漏洞,如果以后发生纠纷将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如果你有这方面的需要,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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