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在院病人医患官司怎么打?

在院病人医患官司怎么打? 一、在院病人医患官司如何打
   1、患者不聘请律师的缘故
  打官司是一项涉及很多法律经验也技巧的工作,这是毋庸置疑的,没有律师的指导和亲自参与往往是一塌糊涂,败诉的可能性是很大的,尤其医疗纠纷,更是如此。很多当事人不懂得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含义,往往做些越厨代庖的事,受累不讨好。另一方面又不懂得及时搜集证据,错失良机。
   2、律师没经验的缘故
  医疗纠纷涉及医疗方面的问题很多,要求律师必须有一定的医疗诉讼经验才能够全方面把握,细节处把关,帮助患者及时全面的搜集有利证据,防止医院篡改病历等作弊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诉讼方案。
   3、没有医学专家参与的缘故
  医疗纠纷最重要的是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因为律师往往没有医学专业技术知识,因此在做医疗鉴定时只有医学专家参与鉴定听证才能更好地揭穿医院方存在的问题。
   二、怎么打赢医疗纠纷官司
   1、什么情况下需要作鉴定,应当鉴定什么?
  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就本案而言,医疗过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如果需要鉴定,应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该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往往是“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及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这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和当事人责任的难点问题。如果这一问题解决了,案件的实体处理也就基本上有了定论。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职权或当事人的请求,委托专门机构且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患方所诉损害结果与医疗方过错有无因果关系等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评定和判断,为法官公正裁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而进行的一项诉讼活动。它涉及法医学、赔偿医学、临床医学、药理学等多种学科,属法医学司法鉴定。在医患纠纷中,“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仅凭法官的知识和社会经验去对当事人提供的病历、诊断、医学文献及其陈述而就争议事实及责任做出评判是不客观的。因此,在医患双方就“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原则上应当进行鉴定。
   2、如何理解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八)项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有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明确了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这种特殊的举证责任分配方式,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但是,目前有些审判人员认为,依据该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在处于被告地位时,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患者或患者家人不承担举证责任,实际上这是一种错误或片面的理解。该规定字面所包含的文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只是部分倒置,即医疗机构仅就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至于患者是否在该医院就医治疗、有无损害事实、是否存在实际损失、存在哪些损失、损失多少等,举证责任均在患方。并且,只有在患方举证证明上述事实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才具有实质意义。
   3、如果当事人没有要求鉴定,但案件的认定又需要鉴定,法官是否对当事人进行释明?
  据民诉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鉴定结论系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内容。《规定》中关于鉴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这一原则。《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启动鉴定程序的一般原则,即除有《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情形外,鉴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人民法院一般不能以职权委托鉴定。在这一原则下,一般都应是因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引起的。在案件争议事实不明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按照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鉴定,或者虽提出鉴定申请却不预交鉴定费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依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由此,当事人的申请鉴定行为,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诉讼活动中法官应当就相关鉴定事宜向当事人进行明示。
   4、医疗事故中是否应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纠纷中的医疗事故一般会给当事人造成精神损害,一般应予支持受害人的请求。
  有的医患纠纷处理了很多,没有得到想要的处理结果,有的病人还未出院,在院病人医患官司就已经进去司法程序了。的确医患纠纷比较难调解,进去司法程序是您认为最好的处理方式,当然也是最公平公正的处理方式,对于法律处理的结果您也都欣然接受。但是对于比较小的医患纠纷您还是调解解决比较好。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婚前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婚前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


·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
      合同的抗辩权包括哪些?抗辩权是对于他人请求进行对抗的一种权利,它是针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的。在法律上,抗辩权的行使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它根据......


·我国工程质量有哪些
      我国工程质量有哪些风险?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到验收是否合格,建筑方及相关建筑劳动者能否获得报酬的问题,还涉及到该工程在投入竣工完成后或投入使......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跨省变更吗
      公司注册地址可以跨省变更吗公司注册地址即公司的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公司注册地址可以跨省变更吗”......


·河南城市征地补偿条例
      河南城市征地补偿条例近几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政府也采取相应措施征收土地进行改造建设,从而制造更多的社会效益。为了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


·注册外商投资公司费用多少钱?
      注册外商投资公司费用多少钱?一、注册外商投资公司费用多少钱?注册代理费8000-10000元。(依公司性质不同收费)国家行政收费:200元左右(含章,......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一年内重新分割可以吗?
      每个人遇到自己喜欢的人,都会想和对方长相厮守。而结婚证就是两个人在一起的合法证明。但是,如果当两个人婚姻走到尽头,这时候只能分手告别。而离婚......


·股东不愿签字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吗?
      股东不愿签字放弃优先购买权可以吗?股东不愿签字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可以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目前实践操作的情况,其他股东行使股权转让的同意/否......


·一、离婚案中婚前财产的概念是什么?
      一、离婚案中婚前财产的概念是什么?婚前财产是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


·公司转让债权条件有哪些
      公司转让债权条件有哪些近年来人们手中的资金变得多了,大部分人都会选择各种方式增加资本,其中就I包括成立公司。在现实生活中公司可以成为债权的拥有......


·关于施工高空坠物的防治措施有哪些?
      一、关于施工高空坠物的防治措施有哪些?1、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事故多发生在各类登高作业、脚手架作业、塔吊作业、外用电梯安装作业及空口、临边作业......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