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可行吗?
一、多重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同一个劳动者,在同一个时期内,与两个以上的彼此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可行吗?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的情形,我国法律法规并不鼓励,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允许职工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前提是不影响本职工作。如果因为兼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法规做出了赔偿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原劳动部《关于合同制工人因双重劳动关系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处理意见》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未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合同有约定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且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
对于全职人员从事兼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要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只是规定了兼职工作如果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如何对村还进行赔偿。法律并不禁止劳动者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前提下从事兼职工作。故在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劳动者也能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多重劳动关系。
三、全日制劳动者做兼职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
如我国《国家公务员法》禁止国家公务员进行兼职;《公司法》禁止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等高级经理人员兼任同类企业的职务;
(二)用人单位未明确禁止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
(三)对原单位或现单位无损害
兼职没有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没有对完成本职工作造成影响;
(四)单位知悉后没有责令其停止兼职
换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单位明确禁止兼职,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但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影响了本职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单位知悉后已经责令其停止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全日制多重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但必须满足规定的条件。尽管如此,但用人单位应逐步减少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量,尽量不在重要的技术、管理等岗位上使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职工,尽量只在非全日制用工模式下使用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人员,避免既是全日制用工又存在多重劳动关系的用工模式。这样可以加快工作效率,并且减少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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