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飞律师
叶飞律师法律网
16.nj64.com
南京叶飞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存在被告质疑原告司法鉴定结果的情况,或者存在其它类似的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一般遇到这种情况,如果符合能够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条件,法院就会予以批准。下面将为您介绍,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1、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2、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的规定,当事人申请的司法鉴定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在诉讼中申请;由法官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而启动;鉴定对象必须是诉讼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实方面的专业性问题。
  据此,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事项,必须是为审理案件查明事实,需要聘请或指派专家利用专门知识和手段,对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人体损伤与机能、工程质量、会计资料等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不为查明案件事实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随意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根据上文所介绍的被告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实原有的鉴定报告的结论存在不真实的情况,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因此,如果有想要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被告,必须说明充分的理由,法院才会予以准许。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叶飞律师,手机:025-84110110

@叶飞律师简介:专业律师...More>>

·遭遇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
      遭遇家庭冷暴力如何离婚?对于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我们经常看到的伤害型暴力、还有性暴力和冷暴力,其中,针对不同类型的家暴行为,具体的认定不同,当......


·清洁提单是什么?
      清洁提单是什么意思?一、清洁提单是什么意思清洁提单(CleanB/L)指货物在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未加任何货损,包装不良或其他有碍结汇批注的提......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
      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一、工伤保险的主体是谁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深圳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深圳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深圳是什么?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特有的一种土地处置方式,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


·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假释
      一、在什么情况下不允许假释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劳动合同没写起止日期属于无固定合同吗?
      劳动合同没写起止日期属于无固定合同吗1、劳动合同没有写起止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


·犯罪中止发生于什么时候?
      犯罪中止发生于什么时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辞退付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辞退付补偿金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第五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


·许昌征地补偿独生子女的标准包括什么?
      许昌征地补偿独生子女的标准包括什么?城镇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都离不开拆迁和改建,而一旦涉及到改建就是对被征地的居民来进行补偿了。对于地处于河南......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情况是什么传闻证据规则是国外的一项规则,在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确立这一规则,但是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多多少少会有一些借鉴作用......


·电子贸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电子贸易合同范本是怎样的电子贸易合同范本买方:(下称甲方)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卖方:(下称乙方)地址:邮编:......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叶飞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叶飞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