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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是什么?

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是什么?一般来说,合同履行都是有先后顺序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如果发现对方有经营情况恶化、逃避债务、丧失信誉等情况,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合同,这是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表现。那么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是什么?我们为此整理了一些资料,我们一起看看吧。
  一、行使不安抗辩权义务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双方在合理期限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不安抗辩权人在行使权利之前,应将中止履行的事实、理由以及恢复履行的条件及时告知双方,应当尽量避免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
  二、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有哪些?
  我国《民法通则》、原《经济合同法》、原《技术合同法》并未对不安抗辩权作出规定,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七条作出了类似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当事人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合同的,应当负违反合同的责任。”此条对行使条件的规定过于笼统。通过借鉴德国民法和法国民法,结合本国立法实践,我国的《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作了比较具体的明确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见,作为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也承担不安抗辩权义务。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前,应当将中止合同及重新履行的条件告知对方,这样可以防止合同解除的情况发生。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有严格条件限制的,行使一方必须是先履行合同的,而且有表明对方经营困难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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