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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一提起“抗辩权”这个概念,可能很多不懂法律的朋友会存在着疑问和困惑。其实,抗辩权就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权益而设置的,抗辩权是在相关条件下对债权的一种限制。先诉抗辩权,就是抗辩权的一个类型。今天我们将针对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来为您做出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 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和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 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 证责任的抗辩权。先诉抗辩权产生的根据是一般保证相 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和补充性。保证人行使这一权利的 前提条件是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或虽经审判或 仲裁,但未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如果依法强 制执行,债务得到全部清偿,保证人就没有了责任,也 就不必行使该权利。先诉抗辩权的成立取决于当事人对 一般保证的设立。
  二、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有哪些
  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只有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 一般保证,保证人才能享有先诉抗辩权。如果没有约定, 保证人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应当在诉讼或仲裁前, 或诉讼或仲裁程序中,或强制执行程序中行使。如果在 诉讼或仲裁前行使,应以主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 院起诉或未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为条件;如果在诉讼或 仲裁程序进行中行使,应以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条件。 如果上述程序均已到位,经过强制执行仍不能清偿债务, 保证人则再不能继续行使先诉抗辩权。(3)先诉抗辩权只能是在主债权人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时,才能由保证人行使,否则,保证人无从行 使这一权利。(4)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只是暂时拒绝履行债务,延 缓保证责任承担的时间,并不能否认或消灭债权人的权 利和保证人的责任。
  三、行使先诉抗辩权有哪些限制性的条件
  先诉抗辩权固然是为保护一般保证人的利益设置的,但是如果不对其加以限制,势必给债权人带来不利,因而作了如下限制性 规定。1、债权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这里包括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发生重大 困难主要是指债务 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这里应注意的是债务人的住所变更和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之间有因果关系,并且二者缺一不可。2、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债权人此时只能保证人清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对于此规定,不能机械地从字面理解,而应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不论债权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取得执行名义的判决或者仲裁,更不论债权人是否已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均可以直接请求一般保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先诉抗辩权。3、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径行清偿债务或者承担清偿债务的,应当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综上所述,我们在上文中为您介绍了先诉抗辩权的概念、先诉抗辩权行使条件以及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限制性条件等。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权债务合同中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责任、保证人先行使抗辩权,并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并不是意味着债务关系的消除,而是债务的中止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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