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工伤认定流程
1、申请工伤认定
2、工伤认定通过,你自己或者你授权单位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
3、拿工伤认定书及相关材料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4、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果估计10天左右出来,给你确定伤残级别(达到最低级别10级就有赔偿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医疗补助金 就业补助金。一起是11个月工资)
5、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
6、工伤保险医疗费报销(所有医疗费用除极少数非保险内药品、医疗产生的交通、住宿、营养费等等均可以报销)营养费和交通费有具体标准
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2、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去你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
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如单位不给职工申请的,工伤职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自己到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4、因为各地区在具体操作上有所不同,所以建议你在申请前拨打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三、工伤认定时效的规定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的前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明确了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申请时效及其起算时间以及受理申请的行政部门。其中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是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时间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也随即发生,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也就是事故发生之日,故对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但在工伤事故发生后伤害结果并未马上发生而是潜伏段时间后才实际发生,即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与事故发生之日不致的特殊情况下,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理解为伤害结果发生之日,并以之作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
首先,文义解释是正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首选方法。《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从字面含义上看事故是对于伤害的修饰和限制,即这里的伤害是基于工伤事故而发生的伤害结果与工伤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理解,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就是指伤害结果发生之日,而不是事故发生之日。
其次,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前提是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已经实际发生。工伤事故发生后如果伤害后果尚未发生,上述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无法预知是否会产生伤害后果、会产生什么样的伤害后果,也无法预知伤害后果会引发什么样的损失,当然也就无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正确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应当认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即为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之而不是工伤事故发生之日。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虽然与民事诉讼时效不同,但在判断时效起算时间应当参照上述关于民事诉讼时效起飞时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在确定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时,应当以工伤事故伤害结果实际发生的时间为标准。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工伤认定是员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是非常的重要的,用人单位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受害人可以自己去或者时委托亲戚或者是律师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是员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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