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是什么?
改革现行的证据制度,确立系统的证据规则,冲出仲裁方式改革的隘口,以解庭审中的一大难题,已具有现实紧迫性。作为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的证据规则体系内涵:取证(合法取证、证人作证、物证收集、司法鉴定规则等)、举证(举证责任、时效规则等)、质证(审前证据展示、出庭作证、交叉询问规则等)、认证(采用证据规则<依关联、客观、合法性规则来主答证据的可采性问题>、采信规则)等四部分。及时思考其中的举、质证规则,特别是庭前交换证据(指仲裁委对主要适用普通程序受案的,在开庭前主持当事人将能证明各自主张的所有证据实施交换,以固定证据、明晰争议焦点的活动,简称“交换”。)能全面落实“三公”原则,明确举证时效并强化其责任,发挥仲裁优势且提升其效益。庭前交换证据的要点为:1、当事人对己的主张,有责任在举证期内依诚实信用原则向仲裁委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拒不提供者,视作弃权,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2、证据无故未经“交换”,不予质、认证。(仲裁庭自行收集的,应在开庭时质证。)答辩书中已对申请人的请求事由明示认可,或一方当事人不按期交换的,应视为已完成交换。3、仲裁委在送达仲(应)裁通知书,应向当事人送达载有举证范围、期限,举证不能后果的举证通知书。4、对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举证期内提申请。5、当事人应在获仲(应)裁通知书之日起三至十日内完成举证。(内:涉外案件和变更请求或反请求及就仲裁协议效力提异议者为十日。)6、当事人在举证期内因故不能举证者,经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准予,可延期三至五日;届满,仍不能举证者,视为举证不能。7、当事人对已换证据,应分类整理,并盖章签名和写明提交日期;同时按对方人数提交份数。8、仲裁委收到证据,应出具《证据收据》,做记载,并由该案仲裁(书记)员签名;当事人亦然。(涉密件不交换,一般也不在开庭时出示。)同时,仲裁委还应确定交换证据的日期,并通知各方。当事人需反驳对方证据,应当即口头或书面申请,并在三日内提新证据。逾期,仲裁委不再主持交换。若举出新证,仲裁委应通知当事人在新定的举证期届至后三日内到庭前交换证据,并确定开庭日期。通过我们的介绍可以看出,国际仲裁法院的证据规则当中都包括申请国际仲裁法院进行仲裁的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需要在举证期内,诚实的相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举证期的规定是在获得仲裁通知书以后三天到十天之内完成举证,如果要要求国际仲裁法庭对证据保全的话,必须在举证期之内提出证据保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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